(2015)金义执刑财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何洪海、傅兵兵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洪海,傅兵兵,楼坚韩,包宗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刑财字第787号被执行人何洪海。被执行人傅兵兵。被执行人楼坚韩。被执行人包宗潮。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何洪海、傅兵兵、楼坚韩、包宗潮诈骗罪罚金刑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洪海、傅兵兵、楼坚韩、包宗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义执刑财字第78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龚振旺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