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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吉发田与吉祥、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发田,吉祥,徐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1735号原告吉发田。被告吉祥。被告徐敏。原告吉发田与被告吉祥、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发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祥、徐敏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11日二被告以给工人开工资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元,口头约定随要随还,后多次催款二被告以经济紧张为由,至今未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两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2、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吉祥、徐敏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11日两被告以给工人发工资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元,原告当即将现金25000元交付给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我今借吉发田现金贰万伍仟元正(25000¥)。吉祥2013年7月11日”。双方未约定利息,口头约定借款本金随要随还,截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仍未偿还上述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吉祥与徐敏户籍信息各一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并经庭审核实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该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款项后,被告亦应按照约定履行偿还本金的义务,且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辩解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华忠审 判 员  王予娥人民陪审员  于钦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付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