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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吴雪莲与杨明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374号原告吴雪莲,幼师。被告杨明会,自由职业。原告吴雪莲与被告杨明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继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雪莲,被告杨明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雪莲诉称,2012年4月9日,杨明会找吴雪莲借款700000元,杨明会分期返还一部分借款后,2015年2月14日,经双方结算,杨明会给吴雪莲出具尚欠本息570000元的借条,自定2015年6月30日前还清借款本息,到期后杨明会返还了50000元,余下520000元未予返还,现诉请法院要求杨明会迅速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520000元。被告杨明会辩称,杨明会尚欠吴雪莲520000元借款本息属实,杨明会应该返还这笔借款,但现暂时无法确定还款时间。经审理查明,杨明会承认吴雪莲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杨明会欠吴雪莲的借款本息,杨明会依法应如数返还。杨明会以暂不能确定返还借款本息时间而拖欠,与法律相悖,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明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吴雪莲借款本息5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被告杨明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继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燕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