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杞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玉柱与开封市百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柱,开封市百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杞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张玉柱。委托代理人张华。代理权权: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百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开封市西大街109号。原告张玉柱诉被告开封市百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底,原告张玉柱与被告开封市百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彭庄村村委会的见证下签订了《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由被告全权处理原告建设用地510平方米、建筑物451.6平方米,将上述土地改建成新楼房后补偿给原告新楼房451.6平方米,时间不超过16个月。被告建成新楼房6万平方米后,未按协议交付新房,要求被告履行交付新房451.6平方米的义务。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柱诉被告开封市百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经本院依法送达,因被告开封市百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玉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张玉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义林代审 判员 刘成岗人民陪审员 孔继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