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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2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淑琴与被告邢学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淑琴,邢学德,韩亚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557号原告:马淑琴,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第一被告:邢学德。第二被告:韩亚范。原告马淑琴与被告邢学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淑琴诉称:2013年至2014年间,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邢学德先后3次向我借款合计14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据,经我多次索要,二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4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第一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居住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淑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房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付和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