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2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路支行与朱张荣、章桂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路支行,朱张荣,章桂花,杭州荣恒养殖有限公司,浙江三农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2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路支行。法定代表人徐瑞平。被执行人:朱张荣。被执行人:章桂花。被执行人:杭州荣恒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张荣。被执行人:浙江三农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福鹏。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路支行与朱张荣、章桂花、杭州荣恒养殖有限公司、浙江三农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252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8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经权利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路支行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下执民字第22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