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叶宝华与温明杰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宝华,温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叶宝华,男,汉族,1955年1月10日出生,住郁南县。被执行人温明杰,男,汉族,1962年7月2日出生,住郁南县。申请执行人叶宝华申请执行温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权利人同意启动主动执行程序,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温明杰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均无存款,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房地管理局、郁南县国土资源局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温明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郁法执字第1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陈树强审判员 黄伟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