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恢8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西湖支行与方明武、吴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西湖支行,方明武,吴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恢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西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西湖新区铜陵大市场4429、4437、4445、4453号。组织机构代码85126356-2。代表人:谢家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方明武,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吴玉红,女,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西湖支行与方明武、吴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院(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现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明武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人民币1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