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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永生与李月坤、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生,李月坤,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均益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498号原告:刘永生,男,1968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汪跃进,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月坤,男,1972年1月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汪祥胜,该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精康,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月芝,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均益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吴友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生被告李月坤、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均益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生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刘永生负担。审 判 长  黄 芸人民陪审员  徐金枝人民陪审员  汪小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葛树荣附本案适用的法条:《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