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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胥林友、胥朝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胥林友,胥朝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378号原告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丹县城关镇新城区祥宁街***号。法定代表人韦立善,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学良,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被告胥林友。被告胥朝毅。原告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胥林友、胥朝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胥林友、胥朝毅已将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由,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胥林友、胥朝毅已将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原告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433元,减半收216.5元,由原告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黄艳露审 判 员  申民科人民陪审员  杨凤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谭道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