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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杜明照与景步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明照,景步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1924号原告杜明照。被告景步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16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明照与被告景步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明照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明照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明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为86.5元,由原告杜明照负担。审 判 长  李书江审 判 员  韩占水人民陪审员  张建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宝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