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797号原告刘某某,女,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谭某,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谭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落人民陪审员  李秋人民陪审员  谢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