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棉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钰杰、李洪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钰杰,李洪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棉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石棉县。法定代表人:田江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炜,男,藏族,1983年4月12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系该信用社职工。被告:田钰杰,男,汉族,1983年4月25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李洪葳,男,汉族,1987年1月6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受理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田钰杰、李洪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钰杰、李洪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对被告田钰杰、李洪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田钰杰、李洪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丁 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旷萍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