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三初字第3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佳丽与刘尧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丽,刘尧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3465号原告刘佳丽,女,1992年9月3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刘尧林,男,1991年5月3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佳丽与被告刘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27.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尧林的银行存款121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刘尧林所有的其它等值财产。二、扣押担保人易俊所有的轿车。扣押价值限于人民币27.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薛春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叶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