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申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崔成坤因与被申请人吴曼丽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成坤,吴曼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6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成坤,男,汉族,1966年2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曼丽,女,汉族,1968年1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理人:吴树六,男,汉族,1938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杜甫办事处,系吴曼丽之父。再审申请人崔成坤因与被申请人吴曼丽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郑民二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成坤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存在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妥,崔成坤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崔成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成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邢 军审 判 员 李运动代理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宾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