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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74号原告:李某某,男,1981年7月21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孙某某,女,1977年5月7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成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