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74号原告:李某某,男,1981年7月21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孙某某,女,1977年5月7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成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