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3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唐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3182号原告吴某某,女,生于1970年10月21日,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高健康,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男,生于1963年11月23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亚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