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商初字第7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曾宪东与曹云平、余富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宪东,曹云平,余富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初字第726-1号原告曾宪东。被告曹云平。被告余富保,男,1967年1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319670130801X,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华阳镇水岸4幢3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宪东与被告曹云平、余富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宪东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交纳公告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王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