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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姚瑞凤、翁祖龙与陈勇、丁玲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瑞凤,翁祖龙,陈勇,丁玲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241号原告姚瑞凤,女,汉族,住平潭县潭城镇。原告翁祖龙,男,汉族,住平潭县潭城镇。被告陈勇,男,汉族,住平潭县岚城乡。被告丁玲钦,女,汉族,住平潭县岚城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瑞凤、翁祖龙与被告陈勇、丁玲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瑞凤、翁祖龙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请求诉讼保全被告陈勇、丁玲钦名下价值72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原告姚瑞凤的房产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姚瑞凤、翁祖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姚瑞凤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二、对被告陈勇、丁玲钦名下价值7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爱心审 判 员  任魁钰助理审判员  吴旭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