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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李艳华与董洪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华,董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433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华,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洼县王家镇曙光村。被执行人董洪波,男,1968年6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大石桥市高坎镇下土台村。本院在执行(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0479申请执行人李艳华与被执行人董洪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0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