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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俊申请执行孙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孙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710号申请执行人刘俊,男,32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先锋镇。被执行人孙友,男,48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先锋镇。本院在执行刘俊申请执行孙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艺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