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聚邦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重庆云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聚邦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云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通信(苏州)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093号原告深圳市聚邦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16号春晖苑乙单元1602号,组织机构代码06717806-5。法定代表人罗晓东。委托代理人刘洪,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云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翠海朗园2号1单元17-3。法定代表人鞠崇岚。委托代理人张敏,重庆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统一通信(苏州)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珠江路48号西城国际1609。负责人王从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聚邦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云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统一通信(苏州)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聚邦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聚邦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聚邦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3元,本院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深圳市聚邦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利利人民陪审员 柳明光人民陪审员 刘正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曾德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