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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初字015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01507-1号原告陈某甲,山西港华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陈某乙,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潘潘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人民陪审员  李继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武朝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