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015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01507-1号原告陈某甲,山西港华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陈某乙,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潘潘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人民陪审员 李继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武朝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