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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475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甲因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06年原、被告在一起学习电脑期间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农历2010年1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阜城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现随被告李某甲生活。原、被告在开始生活的一段时间内感情一般,自从孩子出生后,被告就像变了个人,对原告及孩子漠不关心,生活费用接济不上,被告回到家还经常和原告争吵,酗酒闹事,有时还对原告大打出手,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使原、被告感情破裂,2014年5月原告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依然没有和好,现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李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400元至孩子18周岁。夫妻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李某甲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二、原、被告生育子女情况及抚养意见。三、夫妻财产情况及分割意见。围绕争议焦点,原告张某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结婚证1本,证明目的: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甲系夫妻关系。证据二、(2014)阜民一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目的:原告于2014年5月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本院对以上证据的认证意见是:证据一系婚姻登记部门颁发的有关当事人婚姻关系有效的证书,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二是本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予以确认。围绕争议焦点,被告李某甲未提供证据。依原告张某申请,本院在中国工商银行阜城支行调取被告李某甲住房贷款还款记录1份。证明目的:被告李某甲婚后共支付住房贷款本息计48245.04元。原告张某对住房贷款还款记录无异议。本院对在中国工商银行阜城支行调取被告李某甲房贷还款记录的认证意见是:此证据系工商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记录,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甲于2006年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10年1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阜城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现随被告李某甲生活。2014年5月原告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2014年7月2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另查明被告李某甲名下阜城镇锦绣现代城小区7号楼4单元602室楼房一套,该房屋系被告婚前按揭贷款购买,婚后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15年8月1日已还本息共计48245.04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未能积极沟通,正确处理,原告曾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一年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予以准许。因原、被告婚生女孩一直随被告方生活,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不改变孩子原有生活环境,故婚生女孩李某乙随被告李某甲生活为宜,原告应承担部分抚养费,原告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原告主张在被告处有个人财产,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婚后被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共计48245.04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依法分割,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李某乙随被告李某甲生活,原告张某自2015年11月1日起承担抚养费每月340元至孩子18周岁止。2015年11月10日前给付2015年抚养费,自2016年1月起每年的1月10日前给付当年抚养费。每月第一个星期日上午9时至下午5时为原告探望孩子的时间,被告予以协助。三、被告李某甲婚后共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共计48245.04元,被告李某甲给付原告张某财产折款24122.5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晓宁审 判 员  孟 胜人民陪审员  耿万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