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2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恒宗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2805号罪犯李恒宗,男,1948年8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医院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恒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3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12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恒宗在服刑期间考核达标分不够,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恒宗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金 生审 判 员 张 雄代理审判员 邱 丽 萍二Ο一五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袁婷婷(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