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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6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周明清与蒋忠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清,蒋忠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861号原告:周明清,男,汉族,1967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蒋忠烈,男,汉族,1965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清诉被告蒋忠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明清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周明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青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