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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玉芳、徐定昌与北川羌族自治县林业局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芳,徐定昌,北川羌族自治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行初字第8号原告赵玉芳,女,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黄色永,北川县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定昌,男,羌族,住四川省松潘县。被告北川羌族自治县林业局。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云盘中路。法定代表人蒋立彬,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芳、徐定昌诉被告北川羌族自治县林业局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芳、徐定昌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芳、徐定昌撤回对被告北川羌族自治县林业局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赵玉芳、徐定昌负担。审 判 长  吴永莉人民陪审员  龙怀清人民陪审员  向云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红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