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诉邹涛、王军、李颖、闵春梅、蒋燕辉、谭波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邹涛,王军,谭波,蒋燕辉,李颖,闵春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197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北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周家凤,该行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凡,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邹涛,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被告王军,女,汉族,1968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谭波,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被告蒋燕辉,女,1989年5月18日出生。被告李颖,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被告闵春梅,女,1982年3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诉被告邹涛、王军、谭波、蒋燕辉、李颖、闵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0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许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