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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捷瑞时佳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新旋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查、冻、扣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捷瑞时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新旋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94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瑞时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鹏勇。被执行人深圳新旋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江。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8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新旋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42870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凯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  德  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