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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与刘春华、岳池恒泰普瑞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刘春华,岳池县恒泰普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20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建设路169号。法定代表人杨钧,系该单位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银光,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2日,住四川省岳池县。系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毛彬,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26日是,住四川省岳池县。系该单位职工。被告刘春华,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5日,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岳池县恒泰普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奥帝鑫城B区B栋4-9号。法定代表人李廷甫,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与被告刘春华、岳池县恒泰普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青 勇审 判 员  梅才斌人民陪审员  赵志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