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陵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邓玉芹与姜秀涛、岳志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玉芹,姜秀涛,姜荣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邓玉芹,女,1956年7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姜秀涛,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姜荣峰,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玉芹于被告姜秀涛、岳志花、姜荣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其夫李洪武名下的车牌号为鲁N8HX**的本田雅阁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姜秀涛、岳志花、姜荣峰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取、挂失、抵押等;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隐藏、毁损、抵押等;查封李洪武名下的车牌号为鲁N8HX**的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隐藏、毁损、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德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