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涧民二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李建华、李建文等与李成孝、洛阳洛轴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李建文,李成孝,洛阳洛轴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547号原告李建华。法定代理人李超,安帕士汽车修理厂职工。原告李建文。法定代理人王丽华,中铝洛阳第六建设公司洛阳指挥部退休职工。被告李成孝。委托代理人李捷,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洛阳洛轴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焦少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华、李建文诉被告李成孝、洛阳洛轴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华、李建文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华、李建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华、李建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建华、李建文负担。审 判 长  杜六斌审 判 员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刘双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