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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4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莱芬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沈重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莱芬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沈重超,许杭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406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海荣。被执行人义乌莱芬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重超,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沈重超。被执行人许杭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莱芬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沈重超、许杭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许杭娟所有的车牌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沈重超所的有车牌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由于该车下落不明,一时无法处置,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406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涧东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