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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6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霞申请执行张福锁、乌宁其、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霞,张福锁,乌宁其,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657-2号申请执行人张霞,女,4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张福锁,男,5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乌宁其,男,42岁,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李建军,男,4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张霞申请执行张福锁、乌宁其、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福锁、乌宁其、李建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