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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香兰与被执行人彭选南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香兰,彭选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彭香兰,女。被执行人彭选南,男。彭香兰申请执行彭选南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4)永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标的为10444.54元,本院已依法执行的标的为10444.54元,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彭香兰申请执行的(2015)永执字第118号共有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杨 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