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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商初字第2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关月梅、张宪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关月梅,张宪新,张常伟,武翠燕,张太敏,王希云,张太冬,杨喜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244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北环路*号。负责人:郑磊,行长。被告:关月梅,女,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张宪新,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张常伟,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武翠燕,女,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张太敏,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王希云,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张太冬,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杨喜梅,女,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告关月梅、张宪新、张常伟、武��燕、张太敏、王希云、张太冬、杨喜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主借款人关月梅下落不明,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待主借款人关月梅出现后,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洪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布乃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