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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执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泰州市春晖医药有限公司与徐淑萍、邹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春晖医药有限公司,徐淑萍,邹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0640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春晖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家园6号楼105-109室。法定代表人:陈和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顾蓉,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游磊,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徐淑萍。被执行人:邹辉(曾用名邹小辉)。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春晖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淑萍、邹辉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泰姜民初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被告邹辉、徐淑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姜堰区亚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76504元,并支付利息4192.79元,合计80696.79元;泰州市春晖医药有限公司对被告邹辉、徐淑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邹辉、徐淑萍追偿。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春晖医药有限公司已经代被执行人邹辉、徐淑萍向原告亚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义务。泰州市春晖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返还垫付款,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查询了本地的机动车辆管理机关和多家商业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和机动车车辆登记记录。2015年5月7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邹辉所有的坐落于姜堰中天商贸城3幢11室的房屋(系轮候查封)。2015年8月17日,本院查封了徐淑萍与邹辉共有的址于泰州市海陵区玉城名郡花园13幢104室、203室、303室、304室的房屋(系轮候查封)。本院另查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但目前尚未成交变现。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是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查封措施。除上述房屋外,目前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泰姜民初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邹辉、徐淑萍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春晖医药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钱 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佳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