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8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奇红与何红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846-1号申请执行人:张奇红,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何红宝,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申请执行人张奇红与被执行人何红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二初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红宝银行存款人民币贰拾贰万陆仟零贰拾捌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魏 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