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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玉广、李美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玉广,李美华,杜庆华,杜衣之,卢宪民,王家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834号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昌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家磊,该单位职工。被告杜玉广,农民。被告李美华,农民。被告杜庆华,农民。被告杜衣之,农民。被告卢宪民,农民。被告王家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玉广、李美华、杜庆华、杜衣之、卢宪民、王家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谢润林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