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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双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丁振和与高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振和,高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双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丁振和,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高云峰,男,1977年12月14日生,汉族,司机,住长春市双阳区。丁振和与高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双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云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丁振和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13462.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存款,且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无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高云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丁振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高云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丁振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云丰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岩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