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4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42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王某乙,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但当事人私下调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闫学峰审 判 员 刘福宝人民陪审员 陈培秀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