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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朱江与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江,陈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704号原告朱江。被告陈志强。原告朱江与被告陈志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雅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志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17日,被告因经营之需向我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后我多次向其催要,均未果。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万元。原告向本院提交了2013年3月17日的借条一份,内容如上所述。被告未答辩。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送达诉讼文书后,既未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原告主张的事实有其提供的借条证实,依法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当及时归还。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志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江借款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帐号:20×××88)。代理审判员  冯雅颂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