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高翠华与叶桂清、陈亚恒、黄锐鸿、文禄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翠华,叶桂清,陈亚恒,黄锐鸿,文禄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65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翠华,无业,户籍地址为高州市。因本案于2015年1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辩护人罗亦文,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叶桂清,无业,户籍地址为。因本案于2015年1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陈亚恒,无业,户籍地址为。因本案于2015年1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黄锐鸿,无业,户籍地址为高州市。因本案于2015年1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文禄云,无业,户籍地址为。2006年12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7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增检公刑诉(2015)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翠华、叶桂清、陈亚恒、黄锐鸿、文禄云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5年7月13日以穗增检诉刑变诉(2015)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高翠华、叶桂清、陈亚恒、黄锐鸿、文禄云犯盗窃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冠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翠华及辩护人罗亦文,被告人叶桂清、陈亚恒、黄锐鸿、文禄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12月29日9时许,被告人高翠华、叶桂清、陈亚恒、黄锐鸿、文禄云经商量策划,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墟附近,物色到被害人江某乙为目标后,虚构名医要求被害人用财物进行“祈福消灾”的方式,期间秘密将被害人财物调包,盗窃了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0万元,逃离现场后共同分赃。二、2015年1月18日7时25分许,被告人高翠华、叶桂清、陈亚恒、黄锐鸿、文禄云经商量策划,共同乘坐被告人黄锐鸿驾驶的1辆丰田凯美瑞小轿车去到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东区市场附近,物色到被害人潘某乙为目标后,采取虚构名医要求被害人用财物进行“祈福消灾”的方式,期间秘密将被害人财物调包,盗窃了被害人现金人民币3.2万元及重约3克的黄金项链1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51.6元),逃离现场后共同分赃。三、2015年1月19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高翠华、叶桂清、陈亚恒、黄锐鸿、文禄云经商量策划,共同乘坐被告人黄锐鸿驾驶的1辆丰田凯美瑞小轿车去到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仙村二马路附近,物色到被害人列某梅为目标后,采取虚构名医要求被害人用财物进行“祈福消灾”的方式,期间秘密将被害人财物调包,盗窃了被害人现金人民币3万元及银项链1条、重约3克的黄金戒指1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51.6元)、重约1克的黄金耳环1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7.2元),逃离现场后共同分赃。四、2015年1月26日8时许,被告人高翠华、叶桂清、陈亚恒、黄锐鸿、文禄云经商量策划,共同乘坐被告人黄锐鸿驾驶的1辆丰田凯美瑞小轿车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白石市场附近,物色到被害人黄某和为目标后,采取虚构名医要求被害人用财物进行“祈福消灾”的方式,期间秘密将被害人财物调包,盗窃了被害人现金人民币38646元及9枚黄金戒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210元)、黄金耳钉1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0元)、黄金红宝石耳钉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时被当场抓获。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据此指控被告人高翠华、叶桂清、陈亚恒、黄锐鸿、文禄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高翠华、叶桂清、陈亚恒、黄锐鸿、文禄云判处刑罚。被告人高翠华、叶桂清、陈亚恒、黄锐鸿、文禄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承认控罪。被告人高翠华的辩护人提出:1、起诉书指控的第二、三宗犯罪中只有被害人陈述被盗走金银首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对相关的数额不应认定;2、起诉书指控的第四宗犯罪属犯罪未遂;3、被告人高翠华在共同犯罪中不是主犯。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份,被告人高翠华、叶桂清、陈亚恒、黄锐鸿、文禄云经商量策划,由黄锐鸿驾驶汽车搭载各同案人在广州市花都区、增城区等地寻找年纪较大的老年人,然后被告人高翠华、叶桂清、陈亚恒分别扮演求医问路的角色、带路找神医的角色、神医的女儿或孙媳妇的角色,以被害人家中会有灾难要找神医消灾等理由骗被害人回家取出财物,被告人文禄云则暗中跟随被害人以防被害人报警,待被害人拿到财物在黄锐鸿驾驶的车上“祈福”时,被告人一伙趁机以“掉包”的方式盗走被害人的财物。具体如下:一、2014年12月29日9时许,被告人高翠华、叶桂清、陈亚恒、黄锐鸿、文禄云以上述方式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墟附近盗走被害人江某乙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后逃离现场。二、2015年1月18日7时25分许,被告人高翠华、叶桂清、陈亚恒、黄锐鸿、文禄云以上述方式在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东区市场附近盗走被害人潘某乙的现金人民币3.2万元及重约3克的黄金项链1条(约价值人民币951.6元),后逃离现场。三、2015年1月19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高翠华、叶桂清、陈亚恒、黄锐鸿、文禄云以上述方式在增城区仙村镇仙村二马路附近盗走被害人列某梅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及银项链1条、重约3克的黄金戒指1枚(约价值人民币951.6元)、重约1克的黄金耳环1对(约价值人民币317.2元),后逃离现场。四、2015年1月26日8时许,被告人高翠华、叶桂清、陈亚恒、黄锐鸿、文禄云以上述方式在增城区新塘镇白石市场附近盗走被害人黄某和的现金人民币38646元及黄金戒指9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210元)、黄金耳钉1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0元)、黄金红宝石耳钉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尚未逃离现场即被当场抓获,上述财物亦被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黄某和。另查明,各被告人归案后,已通过各自的家属分别退出本案全部违法所得还给被害人江某乙、潘某乙、列某梅。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高翠华、叶桂清、陈亚恒、黄锐鸿、文禄云于2015年1月26日被抓获归案。2、被告人高翠华、叶桂清、陈亚恒、黄锐鸿、文禄云的身份材料及文禄云的前科材料。3、本案各宗被害人被骗现场的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增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增价证(赃)(2015)98号、100号涉案物价格鉴定证明书,证实2015年1月18日,千足金每克价值人民币317.2元;2015年1月19日千足金每克价值人民币317.2元。5、增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增价鉴(赃)(2015)7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黄某和被骗的戒指、耳钉等饰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2970元。6、谅解书,证实各被告人共同退出本案违法所得返还给各被害人,其中退还给被害人列某梅人民币31268.8元,退还给被害人江某乙人民币10万元,退还给被害人潘某乙人民币32951元,已取得上述各被害人的谅解。7、被害人潘某乙提供其在银行取款的存折记录复印件。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从黄某和处取得红色塑料袋1个(内有两瓶牛奶和两瓶水)。9、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从陈亚恒处扣押人民币38646元、红包袋12只、戒指9只、耳钉3只、首饰盒及首饰若干;上述财物均已发还给被害人黄某和。10、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提供的手机通话清单。11、陈某乙提供黄锐鸿向其租赁汽车的合同、车辆GPS停留记录等。12、被害人江某乙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4年12月29日早上9时许,我和丈夫到花都区花山镇两龙墟赶集,走到大森林药房斜对面的士多店时,有1名年约45岁的妇女问我是否知道之前在这里卖山草药的现在在哪里卖,当时我说不清楚。这时该妇女就说她女儿在人民医院有点事情需要买些山草药给他女儿,这时又有1名年轻的妇女刚好站在我身旁,我就多口说问一下该妇女,这时年轻的妇女就说那名卖山草药的丈夫已经回来了,现在不卖了,还说那人的丈夫是很有名的医生,要认识人才给看病,还会做法事。这时年轻的妇女、年老的妇女和我就在现场聊天,聊天过程中年轻的女子自称是张老师,聊了一会,张老师就说带那名妇女去找医生,并叫我一起去。我想去听一下也无妨,就跟着张老师走到万家好后面的小巷,到那里张老师就说她与医生很熟可以带我们过去解决问题。我们在小巷里聊了一会,这时有1名年轻的女子走过来,张老师主动和那女子打招呼,并说该女子是那医生的儿媳妇。张老师把我与刚开始接触那名妇女的情况说给她听,这里那医生的儿媳妇就打电话给医生,说了情况,医生就说直接在电话里教我们怎么做就行了,不用去找他。这时医生的儿媳妇就说在这里影响车辆通行,并把我们带上1辆白色小车(当时车上有1名男子坐在司机位)。我们上车后,医生的儿媳妇就向我们说了很多,说我以前撞过车并且现在家里有××、我有鬼缠身之类,并不断打电话给医生,那医生也不断教我们怎样做,最后就说叫我们回家拿点金某和现金来帮我们做场法事。于是我和刚才那年老的妇女各自回家拿钱,我让我丈夫开车搭我回家拿了钱后,自己搭摩托车去到刚才那里,另外那年老的妇女已经在那里等了。见我俩来到,医生的儿媳妇就打电话给医生,医生让我们找一处偏僻没人的地方做法事,于是我们在附近兜圈,最后来到邮局后面的草莓地旁,这时医生的儿媳妇又打电话给医生,对方就在电话里教我们把拿来的钱某在膝盖前闭上眼四周拜并且念一些法文之类的话,期间我的钱掉到什么地方我也不清楚。当我们把法事做完后,他叫我把钱拿回去放在家里衣柜,9天后才能打开看。这时医生的儿媳妇就说我的法事已经做完了,叫我先回家,回家时不能回头不能喊她。于是我就拿着我装钱的袋子回家了,回到家打开袋子才发现我的钱全部成了废纸和饮料,这时我才知道自己被骗。我共被骗了约人民币10万元。经辨认,江某乙指认高翠华就是自称“张老师”的女子;陈亚恒是自称医生的儿媳妇的女子;叶桂清是自称有病要找医生的女子。13、被害人潘某乙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5年1月18日7时25分许,我一个人到增江街东区市场买菜。我出来时,有1名中年女子过来问我张医生在哪里,我说不认识,我也没空,要去买菜。然后她就走了。过了一会,她又回来拉住我,叫我带她去增江市场,接着旁边又出来1名较肥的中年妇女,接着说她的家婆中风5年,也是张医生看好的。接着我就说我不去了,让那较肥的中年妇女带对方去,她就说阿姨你做下好心人,带她去吧。接着我们3人一起往人民医院的方向去了,我们走到人民医院附近一桥头处,见到1名大约30岁的女子,接着那两名中年妇女就说那就是张医生的孙媳妇。较肥的女子就与张医生的孙媳妇说话,说这是她的朋友,要找张看。张医生的孙媳妇就拿出电话来打,后来就说她爷爷说被狗咬的那个女孩住的是二手房,该房间之前有人死了,现在有不干净的东西上了女子的身,现在爷爷帮她祈福,下午就可以出院了;接着就说我的儿子有血灾,会出车祸,我心里就很害怕;接着又说她带我去她爷爷那里祈福,要我听她爷爷的话;然后问我存了多少钱,要我快去拿钱。于是我回家拿存折取了3万元现金,回到桥头那里,那两名中年妇女在那里,后来张医生的孙媳妇坐1辆黑色的轿车过来,开车的是1名年轻男子,她们让我上车。上车后,年轻女子就叫我把身上的财物放到她的一个袋子里,等下会还给我。于是我将身上的3.2万元现金和1条项链交给她,跟着她说一些祈福的话,到了水某那里,她就叫我自己下车,然后把刚才装财物的袋子给我,叫我要9天后才能打开,叫我一直走,不能回头。我都照做了,回到家后,我打开袋子发现里面什么也没有,我就报警了。被骗的那条项链是千足金,大约3克重。经辨认,潘某乙指认黄锐鸿是当时负责开车的男子;陈亚恒是当时自称认识张医生并带我去找张医生的女子;叶桂清是自称张医生的孙媳妇的女子;高翠华是当时要找张医生看病的女子。另潘某乙对现场监控视频截图作了确认。14、被害人列某梅的陈述:2015年1月19日早上8时30分许,我一个人走到仙村二路姚巧玲药店对面的早餐店时,有个长发中年妇女问我是否认识这附近一个姓黄的医生,说她的女儿被狗咬伤了一直医不好,广州的医生叫她到这里来找那个黄医生。不久,又有一个短头发的妇女走过来时,那个长发妇女又问她是否认识黄医生,短发妇女说认识,可以带长发妇女去。于是短发妇女又叫我一起去,我跟着她们一起往仙村一路仙村墟岭方向走,途中那个短发妇女自称姓张,是退休教师,又问了我家里的一些情况。我们走到仙村墟岭时,遇到1名妇女,短发妇女说这人就是那个医生的孙女,叫“风姨”。风姨说她爷爷90多岁了,不想别人去打扰,叫我们上了1辆附近的黑色小车。在车上她打电话问了她爷爷,然后说长头发的妇女有灾难,要做法事去化解,也说我家里人有灾难,也要做法事。然后风姨叫我把家里的钱和金某等财物拿来做法事,还叫我别跟家里人说。我回家拿了约3万元现金和1条银项链、1枚金戒指、1对黄金耳环等物回到仙村墟岭,风姨把我袋里的钱和金某装在一个黑色胶袋里,然后在车上跟我们说了很久,又说开车搭我们去转个大运,那辆车从仙村一路开到铁路桥洞过旧石新路一段后就在加油站对面的铁路边停车,凤姨就把装黑色胶袋的布袋还给我,说里面有神水等东西,叫我回家后把袋子放在柜子里9天后才拿出来。我回家后,在中午1时许想拿钱时发现袋子里是饮料和水。经辨认,列某梅指认叶桂清就是假扮医生孙女的女子;指认陈亚恒就是自称认识医生并带路的女子;指认高翠华是假装求医的女子。另对现场监控视频截图作了确认。15、被害人黄某和的陈述:2015年1月26日上午7时许,我到白石农贸市场买菜后准备回家时,有1名穿绿色衣服的中年妇女过来问路,问我是否知道有××。我说不知道,这时有个肥肥的妇女过来说她知道,可以带路,同时让我陪她们一起去。我答应并走了一段路后,就碰到一个比较高大的中年妇女,自称是医生的孙媳妇,说她爷爷现在没空,然后就说到我家里近期会有灾难,但可以帮我消灾,不过要我回家拿家里的现金和值钱的东西过来做法。于是我回家拿了4万元左右的现金和一些首饰过来,她们带我上了一辆黑色轿车,在车上他们把我拿出来的钱财用红色塑料袋装好,然后马上又给我一个红色胶袋,说是我的东西。我以为就是我的钱财。这时就有一群穿着便服的警察过来把这群人都抓住了。经辨认,黄某和指认黄锐鸿是司机;高翠华是医生的孙媳妇;叶桂清是问路找医生的女子;陈亚恒是带路去找医生的女子。另对现金清点确认为38600元,对首饰、对方的车辆、红色塑料袋以及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等分别作了确认。16、证人钟某乙的证言:由于近日在我市辖区内发生几宗迷信诈骗,故我队民警根据被害人报案材料等情况确定嫌疑人的车辆情况。2015年1月26日8时许,有民警发现嫌疑车辆又进入白石辖区,我们立即前往该处,并在新沙大道北新瑞百货附近的巷子里找到嫌疑车辆。在上午10时许,我们看到1名20来岁的年轻男子从小巷出来,走进附近的一家网吧,没多久又回去那小巷。很快有1名年约40来岁的妇女带了1名年约70岁的老太婆走进那巷子,还有1名年约50来岁的男子在附近看风。我们见那嫌疑妇女带着老太婆进巷子一段时间,就与其他同事一起上前抓捕,我和李某军在附近抓获那名看风的男子,然后带他进巷子与其他同事汇合。其他同事也在巷子里抓获另外4名嫌疑人。17、证人陈某乙的证言:我经营的高州市车时代汽车租赁公司下1辆黑色凯美瑞小汽车租赁给1名叫黄锐鸿的男子。经辨认,陈某乙对被告人黄锐鸿作了指认。18、被告人高翠华供述其伙同其他同案人员共同4次骗被害人找神医、拿财物做法事,并趁机将被害人财物“掉包”的事实;其中“九叔”负责“望风”,即一路跟着被害人回家,如果被害人是自己一个人从家里出来,说明已经上钩,并打电话告诉我们;如果被害人从家里出来时带着其他人,说明我们的诈骗已经被识破,“九叔”就会打电话叫我们逃跑;“阿某”负责驾驶汽车。经辨认,高翠华对其他同案人分别作了指认;另对监控视频截图作了确认。19、被告人黄锐鸿在侦查阶段供认自己参与了2015年1月19日、1月26日两次作案(负责开车),在庭审中供认自己参与本案各宗犯罪。并对其他同案人分别作了指认;另分别对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等作了确认。20、被告人文禄云在侦查阶段供认自己参与了2015年1月26日的作案(负责“看风”),在庭审中供认自己参与本案各宗犯罪。并对其他同案人分别作了指认;另分别对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等作了确认。21、被告人陈亚恒在侦查阶段供认自己参与了2014年12月下旬在花都区的作案及2015年1月26日在增城的作案(负责带被害人去找医生),在庭审中供认自己参与本案各宗犯罪。并对其他同案人分别作了指认。22、被告人叶桂清在侦查阶段供认自己参与了在花都区的1次作案及2015年1月18日、1月19日、1月26日在增城的3次作案,在庭审中供认自己参与本案各宗犯罪。并分别对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等作了确认。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第二、三宗犯罪只有被害人陈述被盗走金银首饰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两宗的被害人均在被盗后第一时间即报案并陈述被盗的财物数量,而各被告人在归案后亦供述在作案过程中骗被害人将现金和首饰放入袋中然后盗走,足以印证。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第四宗犯罪属未遂的意见,经查,该宗作案中被告人一伙已成功将被害人的财物盗走,即已实际控制财物,属犯罪既遂。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翠华在共同犯罪中并非主犯的意见,经查,本案各被告人共同商量并实施作案,各自分工不同,但作用程度、分赃情况均无明显差异,不宜区分主从犯。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翠华、叶桂清、陈亚恒、黄锐鸿、文禄云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1万多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翠华、叶桂清、陈亚恒、黄锐鸿、文禄云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翠华、叶桂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亚恒、黄锐鸿、文禄云均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共同已退出本案全部违法所得还给各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锐鸿在共同犯罪中负责驾驶车辆,被告人文禄云在共同犯罪中负责“望风”,其作用程度较其他同案人更轻,在量刑时予以区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亚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高翠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叶桂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四、被告人黄锐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五、被告人文禄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凯人民陪审员 魏秋雄人民陪审员 刘容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