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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雪峰与陵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陵行初字第10号原告陈雪峰,男,199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陵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陵川县崇文镇梅园西街。法定代表人靳国强,陵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峰诉被告陵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陈雪峰以与医疗单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雪峰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以与医疗单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雪峰负担。审 判 长  李 沫人民陪审员  李纯忠人民陪审员  杨秀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姜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