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仓民初字第3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3516号原告王某,男,198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李英,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第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曾慧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