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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二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吕俊江与被告刘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俊江,刘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二初字第176号原告吕俊江。委托代理人袁永胜。被告刘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俊江与被告刘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俊江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现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俊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吕俊江负担。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李山民人民陪审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熊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