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二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吕俊江与被告刘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俊江,刘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二初字第176号原告吕俊江。委托代理人袁永胜。被告刘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俊江与被告刘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俊江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现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俊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吕俊江负担。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李山民人民陪审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熊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