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袁俊海与吴延瑞、钟美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俊海,吴延瑞,钟美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513号申请执行人袁俊海,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吴延瑞,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钟美娇,女,1979年7月3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皖蚌众公证字第9475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吴延瑞、钟美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袁俊海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利息人民币226800元及各项费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以房抵款和解协议:吴延瑞、钟美娇自愿用夫妻共有的坐落在安徽省蚌埠市XXXXXX区XX号楼X单元XX层X号(蚌埠市房地产权证:蚌埠房字第××号)建筑面积154.18平方米的住宅房抵付给袁俊海,抵付价格为人民币600000元。吴延瑞、钟美娇将房屋抵付袁俊海后,袁俊海放弃利息226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吴延瑞、钟美娇所有的坐落在安徽省蚌埠市XXXX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层X号(蚌埠市房地产权证:蚌埠房字第××号)建筑面积154.18平方米的壹处住宅房抵付给袁俊海,抵付价格为人民币600000元。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袁俊海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袁俊海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兵审判员 邱 雷审判员 郭利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