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石本翠申请执行付兴猛其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本翠,付兴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873号申请人石本翠。被申请人付兴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本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兴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付兴猛外出,地址不详,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宁审判员 吴 山审判员 冯天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