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长民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54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子长县安定镇村民,现住子长县瓦窑堡镇齐家湾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起诉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坤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