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6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友海、杨旭与重庆市仁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海,杨旭,重庆仁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536号原告:张友海,男,汉族,1977年4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洋友,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杨旭,男,汉族,1987年2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超先,重庆鸿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仁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和平社区8组,组织机构代码57344116-1。法定代表人:幸贤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漆巨华,男,汉族,1967年8月19日出生,系被告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海诉被告杨旭、重庆仁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分别于2015年9月15日、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友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晏侣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念